我只想扼要谈及控制核武器与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问题。在合理正义的自由与合宜人民中间,控制这样的武器相对容易,因为它们能得到有效的禁止。这样的人民没有理由相互作战。然而,只要——像我们设想的——存在着法外国家,总该有些核武器保留起来,以制约这些国家,确保它们不至于获得这些武器,并用以进攻自由及合宜的人民。这问题如何处理得最好,属于专家知识的领域,哲学是无能为力的。当然,这里有一个重大的道德问题,便是是否能够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能够使用核武器的问题(见§14中的讨论)。
最后,认识到万民法在政治自由主义当中得以发展,并认识到万民法乃是把正义的自由理念由国内体制扩展到万民社会,是很重要的事情。我要强调,在正义的自由理念当中发展万民法时,我们要制定合理正义的自由民族之外交政策的理想与原则。这种对自由民族外交政策的关注,暗含在全篇之中。我们之所以继续考量体面民族的观点,不是要为他们确定正义原则,而是向我们自己保证,自由民族外交政策的理想与原则,便是从体面的而非自由的观点看,也同样合理。对这种保证的需要,是自由理念之内在的特征。万民法认为,存在着体面的而非自由的观点,而对非自由民族能宽容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乃是自由外交政策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