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婚与放偷是女真人婚俗的又一个特色。抢婚是战争时抢掠别族女子成婚,这种婚姻违反女子的意愿,显然是不道德的。放偷则限于正月十六日这一天。盗人财物、妻女,皆不治罪,有些互相钟情的男女私下约定,男方在正月十六这天将女子窃去,从此结成连理。男女之间亦可苟合,但不得烝淫婶母。如洪皓的《松漠纪闻》记载,天眷三年(1140年)正月十六日,熙宗朝宰相完颜希尹(又名谷神、兀室、悟室、骨舍)之子挞挞率奴仆十余人,闯入寡婶家,将其叔母奸淫,希尹大怒,将挞挞捆绑,杖其背百余,挞挞不久毙命。这说明随着时代的进步,烝叔母已为世俗所不容。到了世宗时,女真人的婚姻关系又有了新的规定。大定十七年(1177年)“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26]。此禁令虽是对渤海国百姓而言,但女真也有男女私约而窃去的旧俗,大概在此令颁布之前已经禁止了。违犯此项法令者以犯奸论罪,可见即使是男女双方约定后再去抢亲,已不符合当时的伦理纲常了。大定十九年(1179年)又规定,“制知情服内成亲者,虽自首仍依律坐之”[27]。这里的“服”指旧时的丧服制度,按其与死者的关系亲疏分为5等,称为“五服”。五服之内,血缘亲近,不得成亲。这条规定不但排除了子妻后母的陋习,而且同宗兄妹之间也不得为婚了。章宗时又重申这一规定,承安五年(1200年)三月,“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制”[28]。几天之后,又“定本国婚聘礼制”[29]。这个婚聘礼制已在法律上规定“服内”婚姻为非法,这一规定符合儒家礼制。伦理道德上与中原汉人整齐划一,表明女真人在章宗时已基本上完成了封建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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