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样解释这些道义论的限制,首先值得肯定的一点是,它们在各种道德外表里是十分显著的。举一个例子来使你的道德直觉清晰化。
一个冬天的夜晚,你在一条偏僻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其他人都严重受伤,汽车也发动不起来了,周围荒无人烟,你沿着路一直跑,直到找到一所孤零零的房子。这里住着一位老妇人和她的小孙子,这所房子中没有电话,但车库中有一辆汽车。你向老妇人解释了你们遭遇的车祸,并恳求她把那辆汽车借给你。可是,她不相信你说的话。由于被你绝望的样子吓坏了,她跑上楼并把自己反锁在浴室里,只剩下你和那个小孩。无论你怎样敲门都徒劳无益,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汽车钥匙。于是你想到,如果你在浴室的门外威胁要拧孩子的胳膊,她可能迫于无奈告诉你汽车钥匙在哪儿。你应该这样做吗?
即使相较于你的朋友无法及时送至医院这样的严重后果而言,拧孩子的胳膊算是一种程度较轻的恶行,但很难说这不是一个两难的抉择。这种两难局面必定缘于一个反对你采取如此行动的特殊原因。否则你显然应该选择程度较轻的恶,那就是拧孩子的胳膊。
通常的道德直觉认可如下几种类型的道义论因素(即对一个人可以对别人做什么或怎样做的种种限制):由于承诺或协议所产生的特殊义务;对撒谎和背叛的限制;对各种侵权行为(例如谋杀、人身伤害、监禁、恐吓、虐待、强迫和抢劫)的禁止;对以牺牲他人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所应受到的制约;可能还有刻不容缓的特殊要求(这使得在同一个房间里发生的危难区别于在远处发生的危难)。另外,对待别人还应该符合公正、公平或平等的道义论要求(这区别于依靠利益分配之平等性的非个人价值,这种非个人价值被看成是对事态进行评估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