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互联网经营模式已经进入“数据为王”的时代,那些与用户关系密切的精准广告、智能广告的投放,无不是广告商、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主通过现有数据分析,“推算”出用户现有或潜在的消费意向,对特定的用户推送特定的广告。诚然,这些智能化的广告给用户带来了便利,但也无形之中侵犯着用户的隐私。
一般来说,认为大数据精准广告,甚至智能广告涉嫌侵害用户隐私权的观点,主要是基于智能广告来源于对特定用户数据的分析。那么,对企业而言,究竟是否应该进行智能广告的尝试,或者说使用智能广告是否会侵害用户隐私权?从行业的研究来看,我们在进行的智能广告尝试和努力,是符合互联网与大数据发展趋势的,智能广告不但没有侵害用户隐私权,反而符合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宗旨,有助于朝着企业和顾客达到双赢的趋势发展。
首先,企业追求的智能广告与侵害用户的网络安宁权并非同一概念。用户的网络安宁权,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欧洲,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也都把保护用户上网安宁,避免被过多商业广告打扰的权利写入法律之中,德国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政府部门来监督此事。我国对网络安宁权的引入时间较晚,在2012年时,我国最大的微博社区新浪出台实施“微博社区公约”,里面首次明确了用户享有网络安宁权,任何人不得非经允许向其发送商业性的广告。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定》中,也将保护用户的网络安宁权写入其中,这反映出我国对保障用户网络安宁权是很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