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代位继承并不等于胎儿已经实际拥有这份遗产,而是需要根据胎儿出生之后的情况决定遗产的归属:①如果胎儿出生时已经死亡(即死胎),胎儿不再对30万元(即李某遗产的1/3)不享有继承权,应由李大和李二继承,即每人各得45万元;②胎儿出生后存活的,由孩子自己继承30万元。
(三)胎儿的抚养费赔偿请求权
胎儿一出生,其法定监护人如父母等就负有抚养义务。但如果胎儿尚在母腹中的时候,其抚养义务人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必然会使胎儿在出生后丧失本应受到的抚养,侵权人自然应当对胎儿所遭受的损害予以补偿。
江苏省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
2000年2月,秦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另一小客车相撞,事故导致秦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对方驾驶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时,秦某的妻子吴某已怀孕8个多月。当年3月份,死者秦某的父母和妻子吴某向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驾驶员所在的公司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合计14万余元。案件受理后,吴某生下死者秦某的儿子。法院将死者秦某的儿子追加其为原告,吴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增加赔偿儿子的抚养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