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价值(包括善的价值和恶的价值)都是满意程度(具备一种确定的关于“较高”和“较低”的等级秩序)的非形式特性。这种秩序独立于存在的形式。不管怎么样,如果这些价值以绝对客观的特性呈现在我们眼前,那么它们是可以进入到存在的形式之中的,比如说,作为价值构成的成员(例如,一些事物的“是令人愉快的”和“是美丽的”),或者作为“一个物体所具备的”价值。
价值存在(关于物体、善以及事态)的最终独立性清楚地体现在一系列事实中。在掌握价值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除了价值载体的给定之外,客体的价值已经清晰地并最终地给定了),我们只是阶段性地进行认识。兹举例说明:对于我们来说,一个人可以是使人痛苦的,令人讨厌的,令人愉快的,或富有同情心的,而这一切都无须我们解释这些特点是如何产生的。同样,我们尽可以花最长的时间去品评一首诗或一支曲子的优美或陋俗,独特或平庸,而根本不用知道这些作品的内容特性是如何展现出来的。并且,一所房屋的风景或它的一个房间可以给人友好或压抑印象,当人在一个房间里逗留时会体验到这些特点,我们不需要知道这些价值的载体就能体会到上述特点。这同样适用于身体的和心理的现实。显然,无论以何种方式,价值经验及其充分性和显著性的程度(完全充分意义上的充分性与显著性共同构成价值的自足性),都不会依靠价值载体的经验。更进一步说,一个关于它是什么(比如说,一个人更像是诗人或哲学家)的客体意义,会在价值本身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发生任何程度的变化。在这样的情形下,程度清楚地显示出自身,而相对于这种程度的价值——就其本质而言——独立于它们的载体。上述观点对物体和事件的状态同样适用。对酒的价值的区分绝不需要预设一种对酒的成分的知识,或来自于何种葡萄树,或榨取葡萄汁的方法。“价值状态”(Wertverhalte)也同样不仅仅是事件状态的价值。对事件状态的掌握并不是他们被给定的条件。比如说,我可以得到的是:去年八月的某一天非常美丽;但我无法得到那一天的那一时刻。又如,我去拜访一位特别想见我的朋友。确实,似乎一个客体(无论它是被记起,被预见,被表现,或是被感知)在价值论上的细微差别成为我们遇到的第一个因素,似乎是整体(其中的客体是构成价值的成员或部分,或者说是一种媒介物)的价值发展了其自身的内容或(概念上的)意义。价值先在于它的客体,成为了其特殊本质的第一个送信人。一个客体有可能是含混不清的,而它的价值已经是明显而清晰的了。在所有对我们环境的理解中,比如说,我们立即掌握了未经解析的整体和它的价值,但是,在整体的价值中,我们只是掌握了部分的价值——其中安置着单独表现出来的图像对象(Bildgegenst?n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