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叶先生在检修自家公司的线路,发现电表箱竟多出5根电线,经过梳理发现,这5根电线连着物业公司的中央空调。原来,叶先生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帮物业交了十多年电费,电量高达10万度! 2004年,叶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因工作需要,在市中心买了一层商品楼房作为办公使用。 最近几年,生意状况不太好,为了节约成本,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叶先生决定把办公场所整合。原来一层的办公场地缩小为现在的3、4间办公室,这样用电方面也会减轻不少负担。 而这几间办公室,用电最大的也就是空调和照明。按理来说,现在的电费应该比之前少很多,每个月几千元的电费就算顶天了。 可当叶先生去交电费时,却发现一个月所需要缴纳的电费竟然高达40000元,这比之前整层楼办公的用电量还多。 叶先生觉察到不对劲,就赶忙去检修线路,很快就发现了异常。自己所在办公室的单独电表箱竟然无缘无故多了五根电线,而这五根电线明显没有朝自己的公司走线。 叶先生就找来专业人员顺着线路进行排查,发现这五根电线竟然连着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中央空调。只要自己切断电表,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空调立刻就断电。 叶先生是04年购买的楼层,当时搬进来的时候,电表电箱都是接好的。叶先生当时只是想着方便,可以直接使用,就一直没有动过电表和电箱。 看着电表上的数值,叶先生倒吸了一口凉气,感情自己从04年买房,白白给物业交了超10万度电的钱。 而这栋楼是商业用电,一度电是1元多,10万度电就是10多万元。这不是白白被别人割了韭菜吗? 叶先生越想越生气,带着记者找到物业公司,可物业公司对此矢口否认,难道是自己错怪了物业公司吗? 经过一番了解,原来现在的物业才刚来半年,之前的物业早已搬走不在此办公,因此现在的物业根本不认账。 叶先生并未就此善罢甘休,仔细排查每一根线路,这一查还真又查出了问题,不但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中央空调连着自己的电表,就连隔壁的公司也连着自己家的电表。 叶先生去找隔壁公司理论,隔壁公司表示一头雾水,毫不知情,自己每个月都按时交电费的,怎么可能偷叶先生的电呢。 叶先生现场测试,将电断掉后,隔壁公司果然没有电了。这就说明物业公司不但多收取叶先生的电费,还收取隔壁公司的电费。 叶先生再次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把此事推给了开发商。面对叶先生的质疑,开发商一口回绝,根本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 当叶先生将自己搜集的证据,一一罗列给开发商时,开发商立即改口称,他们会尽快给叶先生一个答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 物业公司作为电费的代收部门,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是对房产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包括对供电线路的管理。 同时,电力公司也有权对供电线路进行监管和维护,确保供电安全和稳定。因此,物业应积极配合电力公司对供电线路进行管理和维护。 具体到本案,叶先生的线路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致使叶先生多缴纳了10万多度电的电费,因此物业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可量刑至到无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如果是物业公司未经叶先生允许,私自盗用叶先生的电,那么这种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这个范围不仅限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中央空调所产生的电费,还包括隔壁公司所产生的电费。 最终,叶先生表示,自己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