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史·谢庄传》:庄于孝建时表陈求贤之义,谓政平讼理,莫先亲人,亲人之要,是归守宰,莅人之职,官遵六年之限。
《传》言初文帝世限三十而仕,郡县六周乃迁代,刺史或十年余。至是皆易之,仕者不拘长少,莅人以三周为限。宋之善政,于是乎衰。然齐武帝永明元年诏言:“宋德将季,风轨陵迟。列宰庶邦,弥失其序。迁谢遄速,公私凋弊。莅民之职,一以小满为限。”《良政传》:永明郡县居职,以三周为小满。则其未造,并三周之制而亦不能守矣。
明帝建武三年,正月,诏申明守长六周之制。其法后亦破坏。魏守令以六年为限,见《魏书·房法寿传》。考课亦以六载为程。见《魏书·萧宝夤传》。
高祖延兴二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已来,官以劳升,未久而代。牧守无恤民之心,竞为聚敛。送故迎新,相属于路。非所以固民志,隆治道也。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己奉公者,可久于其任。岁积有成,迁位一级。其有贪残非道,侵削黎庶者,虽在官甫尔,必加黜罚。著之于令,永为彝准。”可见定法,亦徒空文也。
海宇分崩之际,用人者多特注意于抚绥,此虽不过为招徕新附,倾动敌人之计,然使僻陋之区,亦得有人与闻政事,则匪徒为治,抑亦敷化之良谟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