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意志方面,拉姆普雷希特(Lamprecht)弄清这种农业共有制的本质以前,大家都认为原始的农业共有制之遗迹,可在摩泽尔河(Mosel)的“农家公社”中见到。这些持有地现在主要包括的虽为森林,但从前亦包括牧场与耕地,依照大块地的样式,加以重新分配与抽签法而形成。不过这种规制并非原始的,而是出于庄园的政策。最初,此为庄园领主的农业圈,由马尔克公社社员来耕种。庄园领主成为骑士后,要自己来指挥经营已不可能,因此将农民的利己心唤起反而比较有利,所以他们规定以一定的地租将其土地委让于农民。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有连带责任的原则存在。于是马尔克中的成员,就可以采用确定的分割法或定期的重新抽签法。
就以上诸例而言,可知拉弗勒(Laveleye)的理论,认为农业共产制(不特就土地专有的意义而言,而且指共产的经营——此二者本来须充分区别的)曾在社会进化的最初期实现过,其实没有任何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农业原来并不是共产的。对于这一点,有种种见解,互相对立。社会主义论者认为私有财产制是堕落的,自由主义的学者则想推导出其源于人类原始祖先的时代。其实关于人类原始的经济生活,并没有确定的观点可说。我们就以今日尚未和欧洲文化相接触的民族的情形为根据,进而求得解答,也不能发现任何统一性,只在各处看到显然相反的状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