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由于我们无法指出那么一种是非区别所根据的那些关系,因此理性的、永恒的是非标准的体系所需的第一个条件是无法满足的。同样地,由于我们无法先验地证明,如果这些关系真正存在并被知觉的话,能否具有普遍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所以,第二个条件也无法满足。
不过,为了让这些一般的考虑更清楚而具有说服力,我们能够用一些人们普遍承认包含了道德的善、恶性质的特殊事例加以具体说明。在人类能够犯的所有罪恶中,忘恩负义算是最骇人、最悖逆的了,特别是这种罪恶的对象是父母时,表现在伤害与杀害的特别罪恶昭彰的例子里。不管是哲学家还是一般人,所有人都要承认这一点。这样一个问题只在哲学家们中间产生了,就是:这种行为的罪恶或者道德上的丑恶,是被一种内心的感觉通过反省那么一种行为时自然发生的某种情绪所感到的呢?还是被理证的理性所发现的呢?如果我们可以指出,虽然其他对象中也有一样的关系,但并不伴随任何罪恶或者非正义的概念,这个问题就立即被确定了,而后一个观点就被否定了。科学或者理性只在于观念的比较与观念关系的发现。如果一样的关系有不同的性质,那么一个明显的结果就是:并不是仅仅从理性中发现那些性质的。因此,让我们来选定任一无生命的对象来检验这个问题,比如一棵橡树或者榆树。然后我们假设,一颗种子从树上落下,在树下长出一棵树苗,那棵树苗逐渐成大,终于超过了母树,并且把它毁灭了。那么我要问,这个例子缺乏杀害父母或者忘恩负义行为中任意一种关系吗?幼树存在的原因不是老树吗?老树毁灭的原因岂不是幼树,正像儿子杀死他的亲生父母一样吗?在这里,缺乏选择或者意志的回答是不够的。由于意志在杀害父母的情形下并未产生任何不同的关系,只是那种行为发生的原因,因此,它产生的关系与橡树或榆树由其他原则所发生的关系是一样的。一棵橡树幼苗毁灭它的母树取决于物质与运动的规律;一个人杀害父母取决于意志或者选择。因此,那些关系依然是同一的,尽管它们有不一样的原因。既然在两种情形下这些关系的发现并未都伴着不道德的概念,结果就是,那么一种发现并不产生那种概念。